我國是一九九三年開始實施繳納社保金制度的。一九九三年,我國在部分國有企業裡試行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金,即開始實施社保制度。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