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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不給錢強制執行多久

欄目: 勞動仲裁 / 釋出於: / 人氣:1.09W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要看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及法院的執行力度;如果基層法院不作為,可以提級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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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