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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協議簽訂時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欄目: 勞動爭議 / 釋出於: / 人氣:2.78W

一、解除勞動協議簽訂時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解除勞動協議簽訂時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解除勞動協議簽訂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如下:

1、儘量填寫辭職申請書

辦理離職手續,你還需要再就業,如果沒有相應的手續辦理,再入職將會遇到很多困難。儘量寫好辭職申請書,註明辭職原因交付用人單位,儘量不要在離職時和單位搞得不愉快,如果單位開出辭退檔案,那麼對你會有一定的影響。

2、解除合同的時間要註明

一定要註明合同終止時間,也就是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準確時間,在這個時間裡辦理完相關手續,並且完成工資結算等事宜。時間應該一致,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後。

3、解除合同有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單位提出不再進行合同續簽,那麼單位需要支付你一定的經濟補償款,一般是按照工作一年核算一個月的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如果是你執意離職,並且有證明材料,那麼單位可以不同支付對應的經濟補償款。

4、解除合同協議書必須籤

解除合同本身也是一個雙方之間的合同,它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員工與單位解除合同進行了法律上的明確,離職時務必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避免有不必要的麻煩,影響自身的下一步發展。

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認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1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和單位產生勞動關係並有合同的保護之後如果出現了某些情節需要將協議取消或者終止的,就需要讓單位和勞動者在絕對認同的基礎上才能簽字讓解除協議生效,如果單位強迫或者有違法的情形就需要結合實際給勞動者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