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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員錯誤有什麼責任

欄目: 勞動爭議 / 釋出於: / 人氣:2.73W

一、違規行為要究責

勞動爭議仲裁員錯誤有什麼責任

《辦法》要求,勞動仲裁員出現因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依據明顯錯誤的將被追究責任。列入到追究責任範圍內的行為包括:

1、違反規定,故意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2、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或因過失使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

3、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4、明知具有法定迴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或者對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5、塗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材料或者指使、支援、授意他人作偽證的,或者以威脅利誘方式收集證據的,丟失或者因過失損毀證據造成嚴重後果的;

6、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庭審筆錄、合議庭評議記錄、仲裁委員會討論記錄的;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等10項行為。

二、錯案追究時效一年

《辦法》規定,錯案追究時效為一年,自認定錯案事實發生之日起算。在錯案追究的有效期間,根據錯案情節輕重,對錯案責任人給予處理,錯案頻繁,仲裁員當年發生2件或以上錯案,審批人當年發生4件或以上錯案的,要受到暫停辦案、審批或不予通過年審的處理,經省勞動仲裁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再繼續履行職責;情節嚴重,錯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取消仲裁員資格,解聘仲裁員職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服處罰者可申請複議

《辦法》還規定,一經認定為錯案,所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立即對案件進行糾正。明知案件有錯而堅持不予糾正或阻礙上級對錯案進行查處的,對發生錯案的仲裁機構領導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按規定從重處理。而主動承認錯誤,積極糾正錯案,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免於追究責任。

案責任人對錯案的認定及應承擔責任不服的,在一定時限內可申請複議或複查。但複議、複查期間,不停止對錯案責任人的追究決定執行。

小編整理了一些仲裁員出現的哪些錯誤是要追究責任的,特別是偽造證據,或者以不正當的手段取得證據,這些錯誤是一定要追究法律責任。仲裁員如果在一年內出現了2件以上錯案,會被暫停辦案,如果造成的後果嚴重還要被取消仲裁資格。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員錯誤 的認定不服,要及時的申請複議或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