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辭退員工的,補償員工的標準應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基礎,
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