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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強度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勞動爭議 / 釋出於: / 人氣:2.77W

一、勞動強度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強度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強度等級劃分標準有:

1.Ⅰ級體力勞動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3558.8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61%,即淨勞動時間為293分鐘,相當於輕勞動。

2.Ⅱ級體力勞動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5560.1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67%,即淨勞動時間為320分鐘,相當於中等強度勞動。

3.Ⅲ級體力勞動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7310.2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3%,即淨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於重強度勞動。

4.Ⅳ級體力勞動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11304.4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7%,即淨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於“很重”強度勞動。

二、《勞動法》對於勞動時間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對於勞動強度的劃分是需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內容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工作內容以及工作的方式所認定的勞動強度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依據有關法律來申請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