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裝監控監視員工,並不必然侵犯隱私權,不一定違法。
但用人單位使用攝像頭應受到如下限制:
1,安裝監控裝置應當按規定報批備案。
2,應當向員工明示先知,因為這些監控手段的使用會使僱員的人格尊嚴部分喪失,如未明示則有偷窺之嫌。
3,監控僅限於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監控的內容僅限於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有關,如單位的更衣室、衛生間、浴室等處不得設定,也就是說,並非所有的公共場所都可以安裝公共安全影象系統。
4,用人單位對受監控的員工個人隱私資訊負有嚴格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公開。
5,員工有權知悉監控資訊資料的儲存情況,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妥善儲存監控資訊並定期限銷燬。
6,公民享有平等權,所安裝的攝像頭應面對整個辦公場所,不得只針對特定的一個人。
《民法總則》
第1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