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續簽待遇問題怎麼確定?
勞動者的薪資待遇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單位沒有降低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絕續簽訂則單位可以不用支付離職的補償金。反之,則用人單位應得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讓勞動者直接離職走人,不用承擔風險,也不用支付額外費用。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是公司提出不續簽的,公司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怎麼續簽勞動合同?
1、如果針對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進行較大變動,雙方以協商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
2、如果權力義務及要求等沒有變動或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
3、勞動合同到期,必須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4、如果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每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續簽勞動合同的形式有什麼?
採用書面形式,關於續簽後勞動關係的具體內容約定。
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續簽勞動合同,續簽後的待遇要比原待遇高。否則勞動者以此不續簽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2、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是在同一個單位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期限雙方約定就好。而如果是在同一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視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對於原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較大的變動,雙方可以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果對於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較大變動時,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勞動合同的延續時間,續簽勞動合同後,員工的待遇問題是由勞動雙方協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