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關於離職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是什麼?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理嗎?
可以讓代理人去辦理,此時需要員工自己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託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本人在場,但是單位單方解除時不需要本人在場的,只不過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是協商一致,而又不想或者不能親自前往的情況下,就要委託各代理人代為辦理,用人單位要求嚴格還需要進行委託事項公證。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為了維繫公司和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關係並不全都是一直長久的。實際工作的環境是複雜的,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勞動關係的繼續。在某些情況下,公司可能會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沒有時間簽署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去辦,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員工的委託授權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最好員工本人親自到場,因為還有一些工作需要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