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對於試用期時間和工資怎麼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1.用工之日起,用工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在勞動合同上,應簽好工資標準,試用期基本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基本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如果您單位的試用期是3個月,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低於3年,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為二個月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首次進行工作時,與用人單位規定的相關的錄用期限。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這類勞動者的試用期間的工資,應不得低於正式工作期間的80%。合法的保護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這類人的試用期間的工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