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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離職保險怎麼處理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79W

曠工離職保險怎麼處理

在現代的工作過程中,礦工離職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是曠工和離職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曠工就是指的在沒有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的情況下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根據我國的相關勞動的法律規中規定員工發生了曠工的情況是違背了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經濟上的處罰,並且會結合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用人合同上的商議判定對曠工的具體處罰。

離職就是指的辭去工作崗位的情況了,一般是在向用人單位提交了離職申請後在經過批准並且核實了其上月的勞動量的情況下結算了離職前的工資後離開用人單位,還有的離職情況就是比較特殊了首先是員工因為事故的離職,還有就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另外就是員工因為曠工的時間較多的一種自動離職的情況。

如果員工是因為曠工的情況而造成的自離,那麼員工離職前的勞動成果就會自動的作廢,也就不會給員工發放上月的工資,對於曠工自離具體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因為員工出現沒有正當的理由進行曠工的行為,而用人單位要求與相關的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的方式。但是在法律上的規定,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必須在員工的行為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就是員工進行了沒有正當理由的曠工情況,並且這樣的情況還是經常的發生,然後經過了用人單位的批評教育後並沒有效果的,還有就是員工的曠工數量要滿足或是達到了一定的天數的,具體就是在連續的曠工情況裡曠工的天數超過了十五天的,又或者是一年以內的累計的曠工天數的時間超過了三十天的情況,那麼滿足了以上的條件的員工的用人單位就可以終止與其相關的勞動關係了,至於到底是在員工發生曠工情況的第幾天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根據其管理的制度再具體協商,根據情況可以自己制定相關的曠工離職天數,但是用人單位違規的制定了曠工離職天數的規定,從而侵犯了員工的利益的,在法律上也是不會被承認的。

關於員工曠工離職後的保險問題,勞動者應該在與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協議的時候同時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法律法規上的規定還應該在十五天的時間內辦理關於勞動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對於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需要分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社保局分別辦理,在辦理手續之前還要帶上離職或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才能進行辦理。對與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只要員工還沒有正式的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不能因為曠工而停止繳納員工的保險,在員工離職後用人單位才能停止繳納員工的保險,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疏忽,繼續為員工繳納了保險,那麼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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