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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責任有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32W

一、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責任有什麼?

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責任有什麼?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執行,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予以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章是什麼樣的?

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

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於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後,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合,特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時候,如果證據有利於勞動者,那麼其他章被認可的機會很大。如果明顯理在勞動者,則被要求一定要公司章才承認的機會非常大。

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用人單位,看其是否具備招工資格,是否是合法的企業。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一定要加蓋公司的公章,人事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