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試用期內懷孕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何處理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6.46K

試用期內懷孕不符合合同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賠償金的。女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期階段懷孕,單位至少要與她續約到哺乳期以後,直到女職工可以重新上班為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試用期內懷孕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