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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和法律規定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77W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和法律規定

現在經常會遇到一些工作人員,因為當時進入公司或者是企業的時候覺得簽訂勞動合同是沒有必要而且還很麻煩的事情,現在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沒錢了,其實本站小編告訴大家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一樣可以拿到的。

未籤勞動合同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可以得知,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係建立滿一月後第二日起至滿一年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則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即用人單位最多應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之後滿一年之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係建立一個月之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此期間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此時,支付雙倍工資不受十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提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第38條儘管沒有列舉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法第46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但第38條第1款第6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作為兜底款項,也未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排除在外。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包括:(1)《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訴,大家可以放心了吧,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可以拿到的,而且還是每個月的工資兩倍的價格,但是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事情畢竟還是不可取的事情,而且在索要賠償起來也會有點麻煩的,所以我們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得到應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