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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終止勞動關係是開除嗎?

欄目: 勞動關係 / 釋出於: / 人氣:2.71W

如果終止勞動關係是開除嗎?

終止勞動關係是開除嗎?當然不是!有許多人對於終止勞動關係與開除兩個常用詞不能區分,隨意使用。實際上這兩個詞有著天壤之別,在法律性質、事由、程式、後果等方面具有不同的涵義,明確區分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作用。下面跟隨小編來了解以下。

一、什麼是開除?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判刑併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登出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企業對開除決定的處理必須依照程式嚴格執行。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

二、什麼是終止勞動關係?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 約定解除;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合同相關方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也就是辦理相應的終止手續。如果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在雙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時續訂,不續訂勞動合同時,應及時按法律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三、終止勞動關係是開除嗎?有什麼區別?

終止勞動關係和開除有著很大的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 解除是主觀所致的,即基於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或雙方的主觀意志而 終結正在存續過程中的勞動關係,因此可以將解除定性為“主觀為之”;終止 則是客觀導致的,即基於某些客觀情況的發生而終結正在存續過程中的勞動 關係,因此可以將終止定性為“客觀導致”。

第二,事由不同。 解除的事由,可以是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是某一方有過錯,也可以是某 一方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也可以是無理由地提前30日通知(限於勞動者), 總之,解除的事由是嚴格法定的,具體可見本章及後面兩章的詳細敘述,此 不贅述;終止的事由,則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某一方 主體消亡或喪失主體資格。

第三,程式不同。 由於解除是主觀為之,因此在程式方面法律要求較嚴格,比如提前通知 期的要求、T會監督程式的要求等;而終止是客觀導致,在程式方面法律要 求較寬鬆,比如一般沒有提前通知期和工會監督程式的要求等。

第四,後果不同。 主要涉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在今後的勞動關係管理工作中,用人單位無論是制定規章制度,還是具 體處理某一勞動合同,一定要注意準確使用解除和終止這兩個詞,避免因用 詞不當而引起不必要的爭

通過小編的講解,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如果勞動者這兩個概念混淆不清,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既定利益無法實現;如果用人單位不加區分,隨意使用,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準確掌握終止勞動關係與開除的概念及特點,並且能夠對其明確區分、熟練應用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