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申請的工傷認定然後又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
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式。
所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時,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前置程式;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則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此時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式。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適用條件
(一)行政複議
1、申請人包括: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複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複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5、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複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複議的受理,應在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
7、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
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審查並決定。
(二)行政訴訟
1、受理的情況
(1)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2)對行政複議不服。
2、起訴期限
(1)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
(2)經複議的,為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其實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也很有可能就是對當前職工的這場工傷事故是持懷疑態度的,不過也是想要通過工傷認定驗證公司的想法而已,既然職工本人能夠對工傷認定的結論提出爭議,那作為公司來說也沒什麼不可以的。勞資雙方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司法救濟途徑就是先申請行政複議,如果複議的決定仍然存在爭議,就要走行政訴訟的程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