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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公務員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欄目: 工傷賠償 / 釋出於: / 人氣:2.08W

一、工傷公務員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公務員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公務員因工受傷的,工資待遇和原待遇一樣,由所在單位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

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卹和優待。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因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不管是國家公務員還是普通的勞動者,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需要發額外的工資,但必須按照原工資待遇照常給職工發工資。而且公務員遭受工傷事故之後,原則上也應該先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從事和工作無關的事項受傷的,不能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