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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可以成為委託人?

欄目: 信託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4.86K

第一節 委託人

什麼人可以成為委託人?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信託財產的收益關係到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信託時,如果出現妨礙信託目的實現,侵害受益人利益的時候,委託人可以依法通過要求受託人調整信託管理方式的方法,保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法院作出裁定,行使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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