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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籤合同是否有效?

欄目: 合同效力 / 釋出於: / 人氣:1.96W

倒籤合同是否有效

倒籤合同是否有效?

1、仔細從法理上考慮一下,合同是當事人關於權利義務的確定。並沒有對其時間進行限制。所以,倒欠合同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並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2、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如上所述,具體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整合卷七。

3、對於你的問題,我的看法是:這個倒籤的合同時對雙方已經進行的民事行為的書面確認,而且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該合同所確認的法律關係具有約束力。最高院判例對於倒籤提單、倒籤合同的問題都有所確認,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整合卷二1419頁。

倒籤合同是指合作雙方在合同簽訂生效之前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專案合作,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畢後補籤合同的現象。

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實施相關合作事項,並未因倒籤合同給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但倒籤合同不僅與企業內控制度中關於風險防範的目標相悖,也不符合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時還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在實踐中應當控制和避免倒籤合同。

倒籤合同大部分產生於與企業日常經營生產密切相關的專案,而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管理的認識存在誤區,突擊實施專案管理,企業內部管理疏漏,投資計劃安排滯後,合同審批時限延遲等是發生倒籤合同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承辦部門人員對合同的目的和意義認識存在誤區,導致合同起草不規範、送審資料不完備、審批不及時。(一)主觀上的不作為。有的承辦單位沒有充分認識到合同的嚴肅性,不重視合同立項履行過程中相關審批程式的執行,僅把合同的簽訂及審批作為履行結算手續、對外付款的條件,往往在專案實施完畢後,進入履行付款手續時才想到簽訂合同,從而導致倒籤合同現象的發生。一些車輛修理合同、零星採購合同、基建零星維修等零碎專案,因預見性、可控性差,合同發生的次數多、金額小,合同承辦部門認為每發生一筆業務就辦理合同審批會很繁瑣,往往採用先履行、再集中籤署合同的方法。

(二)主觀上的惡意規避。個別單位為了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先實施履行行為,再簽訂合同。如先供貨後籤合同、先施工後籤合同,形成既成事實性合同;或為了年內把單位預算資金計劃消化掉,虛列專案,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現金,形成單位的“小金庫”。

(二)合作專案的不可預測性、緊急性、偶發性,導致實施前來不及簽訂合同。一些應急專案時間緊迫,業務緊急,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就必須立即做出反應,採取應對措施,若辦完審批手續再實施,勢必貽誤時機,給生產經營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或安全隱患,因此,這些應急專案實行“特事特辦”或突擊實施的方式,在業務完成後才通過合同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出現了先實施後補籤合同的現象。

倒籤合同的額處置,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利益分析,但是具體的情況有關的當事人並不能有效的處置,所以自己需要了解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法律上的保障,但是生活中的某些問題並不是簡單的就能處理,所以需要自己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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