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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的生效條件都有什麼?

欄目: 合同效力 / 釋出於: / 人氣:1.57W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生效條件都有什麼?
律師解析: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簽訂合同的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簽訂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3、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除此之外,附條件的合同,滿足條件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法律評價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為評價標準。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果,對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則區分情況,分別按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處理。
合同生效時,當事人即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受權利。在這裡不在贅述,而想著重談一下無效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無效,但並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無效合同經主張無效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之後,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規定可以認為是無效合同的對內的法律效果。依據該條規定,一般認為無效合同經主張或確認無效之後,當事人之間應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