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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的股權如何處理?

欄目: 股權 / 釋出於: / 人氣:1.45W
回購的股權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首先,公司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發生的回購事項,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回購以後,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
其次,公司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再次,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顧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登出。
最後,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登出。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
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