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書(示範文字)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字,供大陸地區指定的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遊旅行社”)與大陸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之間簽訂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字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赴臺遊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字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大陸範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遊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遊旅行社全稱: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赴臺遊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經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臺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佈。
2、旅遊者,指與赴臺遊旅行社簽訂赴臺旅遊合同,參加赴臺旅遊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遊服務,指赴臺遊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到臺灣地區旅遊,代辦旅遊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遊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赴臺遊旅行社、用於購買赴臺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遊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
(7)臺灣地區導遊服務費和赴臺遊旅行社、臺灣地區接待旅行社(簡稱“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遊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專案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小費;
(5)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遊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專案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臺灣地區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臺灣地區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赴臺遊旅行社將旅遊者轉至其他赴臺遊旅行社所組赴臺旅遊團隊的行為(赴臺旅遊不得轉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5、業務損失費,指赴臺遊旅行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註費、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6、黃金週,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後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
赴臺遊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赴臺遊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專案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赴臺遊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專案內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赴臺遊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遊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遊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赴臺遊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赴臺遊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遊者,如實告知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臺灣地區的重要規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臺灣地區的應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3、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資訊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9、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
10、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提出索賠的,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先行賠付;
11、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資訊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遊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拒絕轉團;
3、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赴臺遊旅行社開具發票;
4、拒絕赴臺遊旅行社在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安排;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遊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遊報名表》、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赴臺遊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所提供的聯絡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絡到的;
2、向赴臺遊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滯留不歸;
6、 遵守臺灣地區的公共秩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採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9、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專案,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赴臺遊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遊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赴臺遊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遊旅行社可以在徵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或者經徵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赴臺遊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臺遊旅行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的簽註費用可以扣除)。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遊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遊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遊旅行社可以與旅遊者協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為赴臺旅遊之外的旅遊線路。
赴臺遊旅行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遊線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赴臺遊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赴臺遊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遊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註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註費用。赴臺遊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赴臺遊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赴臺遊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赴臺遊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赴臺遊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遊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遊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註費),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赴臺遊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2、赴臺遊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專案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赴臺遊旅行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導遊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赴臺遊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赴臺遊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赴臺遊旅行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赴臺遊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90%。
2、旅遊者不聽從赴臺遊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遊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赴臺遊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5、與赴臺遊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赴臺遊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赴臺遊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赴臺遊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遊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遊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遊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赴臺遊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旅遊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十九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籤注費用 元/人)。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赴臺遊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赴臺遊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週特別約定
黃金週旅遊高峰期間,旅遊者和赴臺遊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遊者行前退團應當支付赴臺遊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佔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赴臺遊旅行社取消出團應當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佔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赴臺遊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線處需雙方蓋章。)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赴臺遊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赴臺遊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赴臺旅遊報名表
旅遊線路及編號 旅遊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身體狀況
(需註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遊、有無突發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赴臺遊旅行社在接受旅遊者報名後在合理範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旅遊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遊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佔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遊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年齡低於18週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各欄由赴臺遊旅行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點名稱
赴臺遊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
旅遊者:(代表人簽字) 赴臺遊旅行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