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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單方解除權行使方式

欄目: 房屋租賃 / 釋出於: / 人氣:6.43K

出租人的單方解除權行使方式

一、出租人的單方解除權行使方式是什麼?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在行使法定解除權的過程中,需注意出租人法定解除權行使條件是否成就的認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況。

二、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4、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5、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後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定條件下都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作為出租人,當對方違約的時候,可以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出一定的期限讓對方搬走。如果承租人拒絕搬走,出租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