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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花之殤”擔責? | 兩少女出租屋內煤氣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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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五中院判決房屋所有人和燃氣公司賠償死者家屬70萬元

兩少女出租屋內煤氣中毒死亡,誰為“花之殤”擔責?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洋 胡智勇 鍾麗君 宋穎

導讀

燃氣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為燃氣熱水器安裝不規範或使用燃氣熱水器時緊閉門窗、通風不良而導致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也屢見不鮮。近日,在出租房內因一氧化碳中毒而亡的兩名花季少女的家屬,拿到了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全部賠償款。這兩起侵權上訴案由重慶五中院公開合併審理並當庭宣判,充分遵循“公正”“法治”“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判決出租房屋所有權人和相應燃氣供氣單位賠償兩位死者家屬合計近70萬元。履行完畢賠償款項後,該燃氣供氣企業還進行了全市範圍內的拉網式排查,強化入戶檢查操作規範,消除安全隱患,預防類似悲劇的發生。

兩少女出租房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曾某、邱某、王某和戴某四人系重慶市某技工學校同班女生,其中邱某、王某18歲,曾某、戴某17歲。2021年3月,四人以考試為由,徵得學校同意從正在實習的單位離開後自行聯絡一空調廠實習,因空調廠住宿安排不能住一起,四人決定在外租房居住。

租住的房屋系南岸區某小區一套改造的躍層,樓下為客廳和廚房,樓上為一大一小兩個臥室及衛生間,整套房內唯一的熱水器安裝在二樓西側通道內,即小臥室窗外。

房屋租賃協議由曾某、邱某通過某房屋中介公司與該套房屋業主王某甲簽訂。協議簽訂當天,曾某、邱某與中介公司員工及王某甲一同查看了房屋,但未檢查燃氣熱水器的狀況。曾某、邱某也將在外租房一事告訴了家長,但未告知學校老師。

租房後,曾某、邱某住大臥室,王某、戴某住小臥室。入住後的一天早上起床後,王某、戴某因出現嘔吐、腹瀉、頭暈等症狀進了醫院治療,戴某母親曾前來照顧。幾名女孩意識到可能是因為小臥室關門後不通風,後有人開熱水器洗澡,燃氣廢氣從窗戶進入小臥室造成一氧化碳中毒。遂讓住小臥室的王某、戴某二人晚上睡覺時不關門,卻未對燃氣廢氣可導致中毒的隱患足夠重視,也沒有把熱水器安裝在居住區的情況告知家長。

2021年4月22日晚,因邱某帶了朋友回來,有外人在感覺不方便的王某、戴某二人洗漱後,便將小臥室房門關閉後休息。曾某隨後洗澡並在大臥室休息,邱某洗澡後則與朋友在客廳休息。

23日早上7點左右,王某、戴某被發現死於小臥室內,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結論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經查,事故發生時,燃氣熱水器排氣管未伸出牆體外,且已經與熱水器脫落,熱水器排氣口上方天花板上、牆體上的白色塗料已經大面積起層、脫落。

親屬起訴四方主體賠償

事故發生後,兩位受害者的父母訴至一審法院,稱房屋所有權人王某甲沒有確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燃氣公司未盡到對天然氣日常檢查檢修的義務,房屋中介公司未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相應調查,物業公司在該房屋裝修時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上述一系列的過錯導致了二被害人死亡悲劇的發生,要求上述四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每人80餘萬元。

一審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王某和戴某的死亡應由其自身承擔60%的主要責任,王某甲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書送達後,被告王某甲不服,上訴至重慶五中院。

受案後,重慶五中院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審理該案,並於庭前來到涉案房屋,現場勘查了房屋內部結構、熱水器現狀、燃氣供氣企業檢查記錄等相關具體情況。

二審庭審過程中,各方被上訴人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小提出了各自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王某甲認為,涉案房屋系其購買的二手房,違規裝修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系前房主行為;燃氣公司違規驗收並通氣,也應承擔責任;房屋交付給承租人時,燃氣熱水器頂部排氣管不存在斷開或未伸出至牆體外的情形。因此,前房主、燃氣公司及承租人本身在該事件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燃氣公司認為,涉案房屋於2019年更換過熱水器,2020年進行過維修,後面發生的問題已與驗收通氣無關聯性;燃氣公司按照規定履行了2年一次的入戶檢查,故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則認為,其只負責公共區域的安全和秩序,對戶內的侵權事故不應當承擔責任。

二受害人父母因飽受喪女之痛,希望早日解決紛爭,故未提起上訴。他們認為出租人應當提供沒有安全隱患的房屋,不應當減輕其40%的責任。

明晰因果重新劃分賠償責任

重慶五中院嚴格依法審慎審理後認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系燃氣熱水器使用過程中,廢氣直排入關門不通風的小臥室所致,房屋所有權人、燃氣公司、承租人等各方的過錯是導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歸責的法律原因,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判定其責任。

其中,涉案房屋具有重大安全隱患是本案事故發生的根本、重大原因之一。涉案房屋熱水器安裝在居住區域,雖然熱水器的安裝位置和房屋違規改建系前房主的過錯,但房屋買賣後,應當由新的所有權人即王某甲繼受房屋瑕疵侵權責任。作為出租人,王某甲應確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適租性,但其沒有排查出明顯的安全隱患,未盡到基本的安全防護義務,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應當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而違規開通天然氣的過錯則為本次事故的發生開啟了危險源。天然氣的安裝使用,不僅關係到個體生命安全,同時關係公共安全,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國家規範履行職責。重慶五中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裝修完畢後,涉案燃氣公司於2013年10月11日開通燃氣,並於2017年7月16日、2019年3月26日對該房屋進行了安全檢查,分別提出“暗廚房,拆除門窗做敞開式廚房,定期校驗”的問題描述和整改措施要求,但其後一直未整改,燃氣公司也未督促整改並採取停氣等其他措施,且兩次檢查均未提及燃氣熱水器存在的問題。2021年2月24日,燃氣公司再次檢查時,因屋內無人未能入戶,便在門口處張貼了“到訪不遇卡”,後未採取任何措施。法院認為,開通燃氣時,燃氣具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方法明顯不符合國家規範,也明顯違背一般生活常識,燃氣公司未嚴格按照相關國家規範履行職責,存在違規開通的過錯;燃氣公司在日常的例行巡查檢查時,沒有發現涉案房屋內燃氣具違規安裝在居室及排氣管沒有伸出牆體外的嚴重問題,在發現其他用氣安全問題後,也未督促整改,存在疏忽大意和處置不力的過失。因此,涉案燃氣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過錯,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此外,王某、戴某等四人缺乏生活常識和安全意識,也是導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居住區域熱水器排氣管明顯沒有伸出牆體外,應該容易發現,且在事發前二人就出現過一氧化碳中毒的症狀,但事發當晚仍然閉門休息,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通常二審法院僅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判決處理,沒有上訴的,二審不予處理。本案中,由於原告方沒有上訴,重慶五中院對一審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擔的60%責任份額不予增減,其獲賠金額不變。在此前提下,重慶五中院判決房屋所有權人王某甲對受害人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燃氣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同時,因當事人沒有對損失的金額和計算方式提出上訴,重慶五中院按照一審法院依法認定的損失金額和計算方式確定賠償額,判決王某甲賠償王某父母259695元,賠償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氣公司賠償王某父母86565元,賠償戴某父母87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