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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應提高用工風險防範意視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3.02W

【基本案情】S娛樂館設立於2021年9月14日,系個體工商戶。2021年11月28日,Z某入職S娛樂館從事劇本殺主持人工作。在Z某入職後,S娛樂館未與Z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Z某入職初期的基本工資為2500元/月,自2022年1月起基本工資調整為3500元/月。雙方口頭約定,Z某每工作一天享受伙食補貼10元。Z某在崗工作至2022年2月21日,此後即再未到崗工作。在Z某工作期間,S娛樂館未為Z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22年3月4日,Z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被申請人S娛樂館存在勞動關係,裁決被申請人S娛樂館支付其2022年1月-2月勞動報酬8342.1元,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差額10500元。

個體工商戶應提高用工風險防範意視

【審理情況】本案經由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22年6月14日組織調解,爭議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解除時間為2022年2月21日。2.被申請人S娛樂館於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工資、二倍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公積金補償款等合計6500元。若被申請人逾期未能足額支付上述調解款項,申請人可主張違約金2000元,就未支付的金額一併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本次勞動爭議一次性處理完畢,當事人對本次調解無任何異議。至此雙方確認,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亦均已結清,任何一方不再追究另一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任何責任,今後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律師分析】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基於前述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屬於用人單位的範疇,自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與其招聘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個體工商戶如未與其招聘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區間段的二倍工資。S娛樂館系自2021年11月28日開始用工,因未與Z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支付Z某2021年12月28日-2022年2月21日間的二倍工資。至於“二倍工資”涵蓋哪些專案,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後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結合本案來看,Z某可以主張的二倍工資即為:2500÷21.75×4+40+3500+240+3500÷21.75×16+160=6974.48(元)。

個體工商戶除了未與招聘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之外,還應注意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風險。有些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認為,個體工商戶規模小,不似公司那般有著更成體系的財務管理機制,因此不具備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依據和現實條件。這種觀點並不恰當。《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亦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又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僱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工商戶作為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如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通知個體工商戶解除勞動關係,則勞動者有權據此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由職業者、辦理工商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傭人員、在我市人事機構辦理檔案託管的從業人員等(以下簡稱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常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第三條亦規定,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傭人員以及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的從業人員等。因此,如個體工商戶的僱員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亦可為其辦理相應繳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