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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 員工超過退休年齡

欄目: 法律論文 / 釋出於: / 人氣:1.96W

【案例討論】

員工超過退休年齡 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2010年2月8日,劉某退休後被武漢市某電子售後服務公司僱用,從事電器的售後維修工作。雙方約定每月支付工資1300元,規定員工每月休息2天,提供免費食宿。2010年3月1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2011年2月份,提高至每月1800元。2011年8月公司將劉某辭退,並多支付原告一個月工資。劉某非常生氣,認為公司是無故辭退自己,於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自己加班費,以及不合法辭退的經濟補償金。請結合本案例分析,仲裁委員會支援劉某的申請嗎?員工超過退休年齡,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案例解析】

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會支援劉某的申請。員工超過退休年齡,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劉某退休後到單位工作時已超過60週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條件,勞資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即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勞資雙方之間應為勞務關係,劉某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劉某在工作期間,按規定每月休息2天,公司按約定支付了勞動報酬,提供免費食宿。由於劉某和公司之間只是勞務關係,不能夠用勞動合同法來支撐自己的訴求,要求公司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補發工資、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應不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