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法律違約金損失約定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58W
法律違約金損失約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約定違約金數額,如何認定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

一、如何約定違約金數額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二、如何認定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合同法確定了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原則,但同時又採納了對違約金條款予以干涉的原則。干涉原則是得到世界各國立法與司法實踐普遍確認的一項原則法律理論界和實踐界普遍認為,違約金畢竟以補償為主,只是兼具一定的懲罰性,對其作一定程度的干涉相當必要,一方面,合同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要求違約金約定不能成為當事人獲取不當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違約金條款的合法適當也是保持交易順利進行、競爭秩序合理正當的前提。至於在何種情形下稱之為“過分高於”?合同法並沒有提供一個較為明確的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曾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衡平。在具體操作時,許多法院認定的比例界限為30%,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條款仍然適用,但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但對於故意違約,違約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人民法院未經當事人請求不得主動依職權調整違約金的數額。違約方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在提供違約金過高的初步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至守約方,或者根據社會生活常理從守約方所舉證據中足夠懷疑違約金過高的,守約方應對其實際損失進一步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