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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14W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罰錢?
此條款沒有規定罰款問題  第三十七條【調查程式中的執法手段及相關人員的義務】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