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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退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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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退夥的情形
普通合夥企業退夥的情形
首先,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其次,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