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土地使用權抵押可以嗎
根據我國《房產抵押》第34條規定,以下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由此可見,期房只要辦理了抵押登記以後就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