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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該如何認定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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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該如何認定口頭協議
法院應該如何認定口頭協議
口頭協議是協議的一種,只要當事雙方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這種協議一般是有法律效應的,但這種協議有變更性強、穩定性差、取證難、證據儲存難等缺點。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人民法院應予以採納;但如果一方違約對口頭協議不予認可,主張一方的舉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很難得到人民的支援。
(一)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