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期間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到期即可要求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若是單位單方面解除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會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試用期員工。
單位是需要出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那麼就屬於無辜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