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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

欄目: 社會法類 / 釋出於: / 人氣:2.31W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實行林木種子可追溯性管理,國家林業局特制定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林業局

文       號:林場發〔2016〕71號

頒佈時間:2016-05-30

實施時間:2016-06-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了規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實行林木種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託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裝置,專人管理。

第六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儲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儲存如下資料:

(一)生產經營記錄。

生產記錄,包括採種林或採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蟲害防治,種子或穗條採集、調製、儲藏、種子產量等;苗木整地、播種(扦插、嫁接等)、間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蟲害防治等。

經營記錄,包括種子出入庫記錄表、樹種(品種)、數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等。

(二)證明種子來源、產地、銷售去向的合同、票據、賬簿、標籤等。

(三)自檢原始記錄、種子質量檢驗證書、檢疫證明等。

(四)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技術標準。

(六)其他需要儲存的檔案資料等。

生產經營林木良種的,還應當儲存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生產經營轉基因林木種子的,還應當儲存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或者其影印件。

生產經營植物新品種的,還應當儲存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企業,還應當儲存林木品種選育的選育報告、實驗資料、林木品種特徵標準圖譜(如葉、莖、根、花、果實、種子等的照片)及試驗林照片等。

第七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分類分年度歸檔,妥善儲存。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及時修復。檔案毀損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補齊原有內容。

第八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至少儲存10年,林木良種、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永久儲存。

第九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記載的資訊應當連續、完整、真實,不得用圓珠筆或者鉛筆填寫,不得隨意塗改,簽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標識要完備,並逐步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儲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按《種子法》第八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場發〔2008〕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