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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產生的後果是什麼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2.81W

一、員工主動離職產生的後果是什麼

員工主動離職產生的後果是什麼

符合法定程式的沒有後果,如果是擅自離職後果如下:

員工擅自離職,而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在法律上依然存續。

對員工來說:實際付出勞動的工資待遇、離職證明等拿不到。

對企業來說:若員工在外發生人生意外傷害,尤其是死亡的,單位有涉及賠償責任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為了更好地協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益,勞動者在做離職決定的時候應該儘量考慮周全,給單位一個緩衝期。如果因為自己說走就走導致公司重大利益損失的,可能最後的賠償數額就不止一個月的工資了。

二、員工擅自離職的應對方法

1、單位以書面的形式送達通知書

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並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

2、員工擅自離職達到辭退標準的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

通知書的送達,用人單位應採取掛號信或EMS形式,將通知書送達至員工資訊登記的住址、身份證地址,或者經濟聯絡人地址,並儲存好回執。送達日期,以簽收日期為標準。若員工不簽收,或郵寄信被退回,用人單位應當完好保留郵寄信,如有爭議發生,至開庭時方才當仲裁員的面開啟郵寄信,以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通知義務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在報紙上登宣告,自通告之日起滿30天視為送達。

正常情況下,員工如果想要離職的話,至少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並且需要辦理離職交接的手續,這樣才是屬於合法的離職,如果員工是屬於擅自離職,那麼很有可能就會拿不到工資。造成公司損失的,甚至還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