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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欄目: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發佈於: / 人氣:8.63K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依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