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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欄目: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發佈於: / 人氣:2.82W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二) 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