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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設施徵地補償標準知識是什麼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1.47W

其實關於徵地補償標準,在我國是沒有具體的補償計算的。其不僅僅要考慮多種因素,同時還要保證人們的利益。那麼在我國水利設施徵地補償標準知識是什麼?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識要點,下面就請大家跟隨小編一起討論有關內容。

水利設施徵地補償標準知識是什麼

一、水利設施徵地補償標準知識是什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關於水利設施徵地補償標準知識是什麼這一問題,就為大家簡單的回答到此。

二、水利設施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疆域、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違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破壞公眾水利設施,是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做法,如果被查處,依法要按上述限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在徵得國家同意或者有關部門的批准的時候,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合理的徵地以及有效的進行徵地補償,也是在徵地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同時水利設施徵地補償標準知識也是需要大家瞭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時維護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