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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水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2.95W

大家都知道,徵地是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做出的決策,作為公民,我們應當支持政府的決定,積極響應政府政策。作為政府,在徵地的時候,為了減少被徵地者的損失,給於農民一定的補償金,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都比較關注。那麼,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呢?下面小編將以鄰水縣為例介紹一下鄰水徵地補償標準。

鄰水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領水徵地補償標準

第五條鄰水徵地補償標準統一年產值,按照經省政府批准的廣安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我縣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執行。

第六條鄰水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

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塘、庫、堰及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但不計算農轉非人員。

第七條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大春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小春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40%執行,大、小春交替時按大春補償標準執行。

在徵收土地範圍內間種的林木、樹竹,按1500元/畝的標準補償到被徵地組,由鄉(鎮)督促被徵地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權人。補償後的樹竹林木,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利用房前屋後零星種植的樹竹,能移栽的自行移栽,必須砍伐的自行砍伐,適當補償移栽費和砍伐費,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成片種植的(0.5畝以上的)防護林、特種林、果樹及其他經濟林木、桑樹、茶樹、園林喬木及花灌木等,按附件4的標準補償。未達到成片種植(0.5畝以下的)防護林、特種林、果樹及其他經濟林木、桑樹、茶樹、園林喬木及花灌木等,按1500元/畝的標準補償到被徵地組,由鄉(鎮)督促被徵地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權人。補償後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由實施徵地補償安置部門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扣減勞動力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集體應繳部分後的剩餘部分)和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組,由被徵地組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被徵地組要按照政務(村務)公開的要求,將徵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用使用管理情況公開。

第九條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一次性支付給個人。對參加社會保障的,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在扣減勞動力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個人應繳部分後,首先用於繳納被徵地農民本人的養老保險金個人繳費部分,多餘部分支付給個人作為生活安置費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中用於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個人部分的,應在農轉非手續辦理15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社會保險機構。不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安置)補助費由徵地單位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監護人。

二、被徵地人員安置

第十條被徵地人員安置對象為政府《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常住農業人口(含現役義務兵和服役未滿12年的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及勞教人員)。

自《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遷入的農業人口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一條被徵地組下列人員不享受補償安置:

(一)《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的人員和其他違規遷入人員。

(二)《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

(三)《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幹人員和服役滿12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徵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徵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不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其户籍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根據自願的原則,可一併辦理農轉非手續,但不享受安置。

第十三條被徵地在城鎮安置的人員的人數,按照徵收耕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組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徵地組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為被徵地組總耕地面積除以被徵地組總農業人口。

被徵地人員的年齡,以政府發佈的《徵收土地公告》之日為基準日,以公安部門户籍登記的年齡為準。

第十四條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年滿16週歲及其以上符合條件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的人員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徵地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一次性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基數為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其中徵地單位繳納12%,被徵地農民個人負擔8%)。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徵地單位從其所得的徵收耕地安置補助費(扣減個人應繳勞動力失業保險費的剩餘部分)中代扣代繳,不足部分由徵地單位承擔。徵地單位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基數的8%為其建立個人帳户。

(一)根據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被徵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的實際年齡,按照從16週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週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即滿16週歲繳費1年,滿18週歲繳費2年,以此類推,下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二)被徵地在城鎮安置的人員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徵地在城鎮安置的人員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納年限達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三)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數除以計發月數。

(四)在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死亡或已領取基本養老金死亡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的人員,其個人賬户餘額及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五)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並按規定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

第十五條政府批准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年滿16週歲及其以上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的人員,本人堅持貨幣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請,經司法公證後,將其安置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標準為徵地時所在組人均享有徵收耕地安置補助費的數額。

第十六條政府批准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不滿16週歲的被徵地在城鎮安置的人員,由被徵地單位直接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生活(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徵地時所在組人均享有徵收耕地安置補助費的數額。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是依照年平均生產值的10倍進行補償的,如果在徵地過程中發生糾紛,由於徵地政訴訟案件涵蓋多種具體行政行為,涉及許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法律關係繁雜,又是社會的熱點問題,容易引發羣體矛盾。所以建議大家在當地找專業的律師進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