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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無效的情形

欄目: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4.91K

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定的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合同;對國有企業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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