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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的類型都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29W

員工辭職的類型都有哪些

在實踐中,勞動者為了能賺取更多的工資,往往會選擇辭職去找另一家工資高點的用人單位上班。那麼,在我們的生活中,員工辭職的類型都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員工辭職的類型都有哪些

辭職的形式包括三種:

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徵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覆是否續簽。

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

勞動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上海市、寧波市等部分城市規定,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才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3、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此外,沒有交納社會保險也可以作為無條件辭職的理由。

辦理辭職手續後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原單位應當開具離職證明,以便向新單位表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否則可能給新單位造成法律訴訟

二、辭職有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嗎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不是僅指“由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而應該理解為“凡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都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折算勞動者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至於哪一方提出的則不限。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此外,我們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辭職,不能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否則也是要承擔責任的。而要是員工在辭職的時候尚有未休的年假,則一般單位需要用工資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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