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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不做司法鑑定嗎?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1.98W

當事人可以不做司法鑑定嗎?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出現一些糾紛,通常情況下都會選擇協商處理,那麼出現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要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在訴訟中會要求雙方都要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據就要進行司法鑑定來鑑別真偽,有人就問詢問可以不做司法鑑定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原告被告都不申請司法鑑定法院還會鑑定嗎?

民事訴訟最高法院專門制定了《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第十五條規定了人民法院自行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兩類情形,除此之外要調取證據必須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法院不得自行調取證據。這兩類情形一個屬於實體上的,一個是程序上的,分別是:

1、涉及有可能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

2、涉及迴避、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等於實體無關的程序性事項,其他情形只有當事人申請法院才能調取相關證據,這是因為,民事訴訟不像刑事訴訟,實行的是國家利益主義,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當事人負有對其訴訟主張舉證的義務,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院則只居中裁判,不得行使當事人的職權,不應代一方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因此,如果沒有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法院是不應自行依職權決定對證據進行司法鑑定的。

二、鑑定人的權利義務及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

為了有效地保障和規範鑑定人在民事訴訟上所從事的鑑定活動以及鑑定人能夠及時、順利地開展鑑定活動,新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鑑定人的要求,將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對鑑定活動的開展所必需的物件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交予鑑定人。這種交予鑑定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向法庭提交,因為,鑑定人從事的鑑定活動是法庭從事案件審理活動的一個必要的組成部分。有關當事人必須及時提交,否則會妨礙這種證據調查活動的開展。鑑定人是以其特別知識、經驗、技能而進行直接發問,自然較之於缺乏這些相應的知識、經驗、技能的法官的發問,更能切中主題、符合其鑑定的需要。

鑑定意見是鑑定人根據案件事實材料,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自己的專業知識,獨立進行研究、分析和鑑別活動的結果,具有獨立性。由於鑑定意見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具有專門性、科學性,有着特殊的證明作用,往往作為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有力手段。如對書證、物證或者視聽資料等證據的真偽,都可藉助有關專門鑑定來加以分析和判斷,並且得出相應的結論。為此,在形式要件上,根據新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這也是鑑定人的義務,是有關鑑定意見產生了預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可以不做司法鑑定嗎的問題,在進行法律訴訟時,如果無法判定有關的證據,那麼就要通過正規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訴訟的當事人在選擇司法鑑定機構時,也要先了解對方的資質和相關信息,避免出現司法鑑定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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