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一般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認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一方基於共同出資而與另一方同為與彩票發行中心簽訂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在彩票中獎取得獎金後,即使雙方離婚,但彩票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是不變的,所以作為共同出資人有權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支付獎金的權利。而夫妻中一方取得獎金後,也應該分割一半的獎金給另一方。
在離婚前取得的中獎獎金如果雙方對財產沒有其他約定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