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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三年以後還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嗎?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1.52W

當事人三年以後還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嗎?

在一些涉及到民事賠償的案件中,責任方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履行完賠償義務後,很長時間後受害方發現當年的人身傷害沒沒有完全治癒。通常在這樣情況下,為了明確賠償標準,往往需要一方做司法鑑定。可是間隔時間多久怎麼辦?當事人三年以後還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嗎?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瞭解。

一、當事人提出司法鑑定有何要求?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司法鑑定提請權有一定差別。在刑事訴訟中,偵查初期申請司法鑑定主要是偵查機關、偵查人員、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偵查中後期和起訴、審判階段,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鑑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請,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證據或對原告方提供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也可申請初次鑑定或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權或負有舉證責任,提請司法鑑定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

2、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司法鑑定申請書,應當寫明案由、鑑定對象、鑑定理由、鑑定要求、擬聘請的司法鑑定機構或鑑定人。

3、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鑑定用、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司法鑑定申請書提交時間是多久?

司法鑑定申請書提交時間應該在舉證期限內,但是也視具體的案件而定。

例如:如果你已經看了對方的鑑定結論,你認為有異議,則可以在舉證期間提交也可在開庭時提交,如果是你自己先做的,則必須在舉證期間提交。

三、民事案件舉證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簡易程序一般應當保證舉證期限15天,普通程序為一個月,前者民事訴訟法有具體法條可查,後者在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裏也有明確規定,法院應當依法保證當事人足夠的舉證期限,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舉證期限,但必須得有當事人的書面意見。如果沒有依法給予當事人舉證期限,嚴格意義來講,一旦上訴即可能被髮回重審,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程序錯誤有可能使案件審判結果錯誤而有損公正司法。這是有實例的。因此,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要求法院保證應有的舉證期限,並需法院出具收到異議書的憑證。

由此可知,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無效。像當事人三年以後還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嗎,基本是不可以的。因為民事案件的訴訟期限最長就是兩年,當事人三年後申請司法鑑定遠遠超過了規定的舉證期限。這裏小編提醒大家,在處理糾紛的時候需要做司法鑑定的,要儘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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