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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

欄目: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75W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是,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