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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能否拒絕呢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1.09W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有必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認可後方可進行。經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的時間需符合法律的規定,以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者有權拒絕未經協商的加班要求,超過法律規定的加班時長的加班要求,勞動者同樣有權拒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能否拒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