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試用期不通過被辭退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實際上,試用期的工資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但根據我國相關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總的來説,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有以下權利:
1、獲得工資報酬權
勞動者在試用期享有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按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享受社會保險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屬於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員工,如果用人單位辭退的時候,都是要看是過失性辭退還是無過失性辭退的,這就設計到我國的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