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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加班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19W

一、超時加班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超時加班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超時加班行政處罰標準是要對此進行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勞動者遇見超過法定標準的加班加點,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介入調查。查證屬實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標準工時制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作日後延長工作時間稱之為加點,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稱之為加班。《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見,加點每天的上限是3小時,而加班加點累計一個月不能超過36小時。

在處罰的基礎上,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加班加點,公司仍然要依法結算加班費。

綜合工時制相比標準工時制有些區別。標準工時制是按照天和周來確定工時上限的。而綜合工時制是按照綜合計算週期來統計的。比如,以季度為週期的綜合工時,是以500小時為依據,判斷是否存在加班的。超過500小時,就屬於加班。這樣,企業可以在季度內根據業務的忙閒靈活排班。

二、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超時加班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個不允許的,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一種行為以及嚴重的侵犯到勞動者合法休息的權利,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的。比如説最常見的一種處罰的方式,就是採取行政罰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