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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六十二條指的是哪方面的內容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68K

一、勞動合同法六十二條指的是哪方面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六十二條指的是哪方面的內容

指的是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等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非法使用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3、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的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及時糾正或者給予經濟補償的要求,如果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的,那麼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