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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或負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承擔什麼責任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9.97K

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者要求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撤銷該解除行為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或負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承擔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