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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2.81W

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廣大職工也需要不斷的提高自己各方面的文化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夠在勞動關係當中如魚得水的,因為所有的勞動爭議的爆發都不是偶然性的,肯定也是前期積壓了太多的因素,最終導致職工對公司有些做法決定不再隱忍的,比如員工在已經工作了一年以後才針對沒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索要賠償。那麼,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一、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作出如下規定:

1、法律上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義務;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自用工一個月起至不滿一年止的,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2、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

(2)企業代表;

(3)企業工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3、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由此來看,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不過沒有書面合同在用人單位也已經工作了一年的話就按照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來處理,但是也並不影響職工索要之前的雙倍工資的賠償。可這麼長的時間職工自己才想起來要維權的話,就算最後索要到了雙倍的工資,實際上肯定會影響現在的勞動關係的。